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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生产商对外推荐注册-准入程序

一、境外注册的条件
1.已完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手续;

2.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3.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4.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且信用状况为非海关失信企业;

5.一年内未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


二、申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2.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三、申请材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时,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

3.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

4.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5.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

 

四、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

2.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

3.海关总署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4.经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现场检查【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现场检查合格方能获得注册资格的】。

 

五、企业申请具体操作步骤

第一步:登录系统

  方式一:登录“互联网+海关”

(http://online.customs.gov.cn/),点击“企业管理和稽查”,选择“出口食品生产备案核准”点击进入登录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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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二、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www.singlewindow.gd.cn/),点击“企业资质”,选择“出口食品生产备案核准”点击进入登录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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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点击进入“对外推荐注册”—“对外推荐申请”—“新建申请”,填报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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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注意事项

1.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2.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新建、改(扩)建生产车间或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根据进口国家(地区)注册要求,必须由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能改(扩)建的,企业应当在事前向住所地海关报送改(扩)建方案,待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毕后,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提交报告,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

3.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注册:

a.生产场所迁址的;

b.已注册的产品范围发生变化且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

c.已注册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其他情形。

 

七、撤回注册推荐

已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推荐:

1.企业主动申请取消注册的;

2.企业依法终止的;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已注销的;

4.企业拒绝接受进口国家(地区)官方检查或未按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进行整改及提供相关材料的;

5.企业不能持续符合境外注册要求的;

6.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推荐的情形。

企业因上述第4、5项规定之情形被海关总署撤回境外注册推荐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