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类以外其他食品-准入程序
1.蔬菜及其制品(保鲜和脱水蔬菜除外)
2.粮食制品以及其他产品
3.茶叶类
4.坚果及籽类制品
5.酒类
5.1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5.2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5.3其他原酒及食用酒精
6.饮料及冷冻饮品
6.1包装饮用水 6.2果蔬汁及其饮料 6.3蛋白饮料 6.4碳酸饮料 6.5茶(类)饮料
6.6咖啡(类)饮料 6.7植物饮料 6.8固体饮料 6.9其他饮料 6.10特殊用途饮料
6.11冷冻饮品及其制作料、食用冰
7.饼干、糕点、面包
8. 糖类(包括原糖、食糖、乳糖、糖浆等)
8.1原糖 8.2食糖 8.3乳糖 8.4糖浆 8.5其他糖
9.糖果、巧克力(包括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其制品)
9.1糖果 9.2巧克力 9.3其他糖果、巧克力
10调味品(不包括食糖)
10.1食用盐 10.2酱油 10.3食醋 10.4味精 10.5其他调味品(不包括糖)
11.经烘焙的咖啡豆、可可豆及其制品(不包括巧克力)
11.1经烘焙的咖啡豆及其制品(不包括巧克力) 11.2经烘焙的可可豆及其制品(不包括巧克力)
12.水果制品
12.1果酱 12.2果粉 12.3水果罐头
13.其他杂项食品
13.1蜜饯 13.2膨化食品 13.3酿酒原料 13.4食品加工用菌种 13.5果冻
13.6蛋白质及其衍生物 13.7棕榈芯
一、GACC受理条件
1.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审查
2.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在其有效监管下;
3.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生产和出口,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符合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二、注册申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流程.pdf)
18类产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三、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