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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境内生产商备案-准入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申请备案

1.申请人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0/efpe)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2.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三、备案变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http://qgs.customs.gov.cn:10080/efpe)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四、备案的注销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五、文件下载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