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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窝与燕窝制品-准入程序

燕窝与燕窝制品:毛燕、食用燕窝、燕窝制品(瓶装燕窝饮料、即食燕窝)、燕窝产品(即食燕窝产品除外)

一、GACC受理条件

1.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审查

2.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在其有效监管下;

3.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生产和出口,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符合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二、注册申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流程.pdf

18类产品(包括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 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并提交申请材料。


三、文件下载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流程.pdf

GACC办理注册流程图 .pdf

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pdf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的符合性声明.pdf

进口燕窝与燕窝制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书.pdf

进口燕窝与燕窝制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及对照检查要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