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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动物-进口商服务

如何进口食用水生动物

一、进口商品归类

水生动物定义:指人工养殖或者天然水域捕捞的活的鱼类、软体类、甲壳类、水母类、棘皮类、头索类、两栖类动物,包括其繁殖用的精液、受精卵。

具体品种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所列物种。 

二、 境外合格供应商的选择

一)未被列入允许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单的产品不可以进口。                                                        

(二)未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养殖场或者包装企业的产品不可以进口的。

(三)境外出口商或贸易商在海关总署备案并取得备案编号

          已准入水生动物国家或地区及品种名单.xlsx    境外输华水生动物注册登记企业名单请参考“全球准入企业名单 ”

三、进境指定监管场地

(一)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

(二)食用水生动物从海关总署公布的指定监管场地进境。海关总署定期考核指定口岸并公布指定口岸名单。

(三)不在“进口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名单“中的不得作为进口口岸进口。

        请参考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名单.xls

四、申请前置检疫

(一)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申办检疫审批,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检疫许可证应在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

要点①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

             ②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检疫许可证应当在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

       ③    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可分批核销

五、进口商备案(可以寻求我们的支持)

直属海关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实施备案和信用管理。进口商向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备案。

(一)水生动物收货人要求: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应当建立进境水生动物经营档案,记录进境水生动物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境外注册养殖和包装企业及注册号、进境水生动物流向等信息,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备案申请提交的材料:(以上海海关要求为例,不同直属海关稍有差别)

1.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提交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内容包括:拟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品种、数量、金额(美元)、进口国家,以及每批拟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流向(包含接受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接受数量等信息);

2.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

3.提供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4.提供业务联系人的身份证;

5.提供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承诺书。

6.提供进口水生动物进口档案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7.提供存放地点说明。

六、境外检验检疫

(一)食用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企业,应当经过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主管部门有关水生动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和致病微生物监测,结果符合双边检验检疫协定规定、中国强制性标准或者海关总署指定标准的要求。

(二)向中国输出的水生动物在运输前48小时内,不得有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

(三)事先取得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官方检验检疫证书。

七、进口申报

进口申报所需提供的单证

1.进境货物报关单;

2.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

4.原产地证书。

要点: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和货运提单上的收货人应当一致。 

八、 进境检验检疫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经海关现场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查验不合格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有要求的,        则按照要求实施抽样检测。

  (一)现场检疫查验要求

1.    进境口岸海关工作人员根据系统布控下达的检查指令,实施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核对货证: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日期、运输工具信息、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国家或者地区等是否相符。

包装和标签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包装容器上是否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文或者英文标识,标明水生动物的品名、学名、产地、养殖或者包装企业批准编号等内容。

临床检查:水生动物的健康状况,主要包括活力是否正常,体表有无溃疡、出血、囊肿及寄生虫感染,体色是否异常,鱼类腹部有无肿胀、肛门有无红肿,贝类闭壳肌收缩有无异常,甲壳类体表和头胸甲是否有黑斑或者白斑、鳃部发黑等;必要时,对水生动物进行剖检,以检查致病性寄生虫或囊幼。

包装用水或者冰、铺垫材料:是否带有土壤及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有害生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二)现场检疫查验异常处置

1.    现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①发现内包装容器损坏并有装载水洒漏的,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包装容器进行整理、更换包装或者对破损包装内的水生动物作销毁处理,并对现场及包装容器等进行消毒;

②现场需要开拆包装加水或者换水的,所用水必须达到中国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并经消毒处理,对废弃的原包装、包装用水或者冰及铺垫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消毒处理;

③对发现的禁止进境物进行销毁处理;

④临床检查发现异常时可以抽样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⑤对已经死亡的水生动物,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无害化处理。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未被列入允许进境水生动物种类及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

无有效检疫许可证的;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

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和货运提单上的收货人不一致的;实际运输路线与检疫许可证不一致的;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

货证不符的,包括品种不符、进境水生动物数(重)量超过检验检疫证书载明数(重)量、谎报用途、无标签、标签内容不全或者与检验检疫证书载明内容不符的;

 ⑦临床检查发现异常死亡且出现水生动物疫病临床症状的;临床检查发现死亡率超过50%的。

(三)采样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进境口岸海关按照标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等要求对其采样,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监测:

    ①水生动物疫病病原、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虫;

    ②贝类毒素等生物毒素;

    ③重金属、农兽药残留;

    ④ 其他要求的项目。

    要点:海关总署要求采取扣检措施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口岸海关应监督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将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调运至海关指定扣检场所。经实验室检测合  格后方可销售使用。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四)结果评定和放行

    ①合格放行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依申请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②不合格处理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需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