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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与肉制品-准入程序

一、GACC受理条件

1.所在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审查

2.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设立并在其有效监管下;

3.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生产和出口,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符合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申请方式包括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和企业申请两种

二、注册的申请、受理、评估审查、决定

1.申请

肉与肉制品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并提交申请材料。

18类产品(包括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 特殊膳食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并提交申请材料。

2.提交

除相关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与海关总署就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的申请,应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提交。

3.受理

海关总署食品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2)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要求实施注册管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4)发现申请注册境外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发现已注册境外企业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第二十四条相关要求办理。

海关总署食品局可通过书面函件、传真文书、电子邮件或信息化系统等形式,向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反馈受理情况。

4.评估审查

根据风险分析及实际工作需要,海关总署食品局可组织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评估审查形式如下:

1.书面检查: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通过对所递交申请文件材料的审阅,对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境外生产企业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实施检查。根据申请文件材料情况,海关总署可以要求申请国家(地区)的主管当局或境外生产企业补充缺少的信息或者材料。

2.视频检查: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通过互联网视频连线的方式,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其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等实施检查。接受视频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为视频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于视频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接受视频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进行整改并提交相应整改情况。

3.现场检查:海关总署组织评审组,赴境外到申请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实地现场,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及其食品安全卫生状况等实施检查验证。接受现场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为现场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海关总署可要求被现场检查的企业及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进行整改并提交相应整改情况。

评估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将根据世贸组织(WTO)三姐妹组织(OIE、IPPC、CAC)相关指南、海关总署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

海关总署食品局组织评审组开展视频检查、现场检查,将根据风险分析及国际惯例,并与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提前沟通协商。

5.审核

海关总署食品局对评审组工作报告进行审核。

6.予以注册

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不予注册,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海关总署食品局可通过书面函件、传真文书、电子邮件或信息化系统等形式,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三、变更注册

已注册境外企业的注册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按照申请途径根据要求递交相应的变更申请材料。

经评估审查,如认为变更事项不涉及境外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控制(例如企业名称改变等),确认符合变更要求的,予以变更;经评估审查,如认为相关变更调整可能影响境外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控制的,不予变更并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按照申请途径,提交新的注册申请。新的注册申请通过后,原有在华注册编号将自动失效,注册资格被注销。

企业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是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等,应提交新的注册申请。新的注册申请通过后,原有的在华注册编号将自动失效,注册资格被注销。

生产场所迁址,指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实际生产场所(厂区)实施搬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变化不属于生产场所迁址。法定代表人变更,指境外企业的实际拥有者发生变化。如果境外企业实际拥有者不变,但代表实际拥有者执行企业生产场所(厂区)管理的人员发生变化的,生产企业可先申请变更,海关总署评估相应变更对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控制的实际影响,决定是否予以变更。


四、延续注册

已注册境外企业,应在其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应当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按照申请途径根据要求递交相应的延续注册申请材料。

经评估审查,确认符合延续注册要求的,予以延续注册;如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并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原有在华注册编号将到期自动失效,注册资格被注销。

海关总署食品局可通过书面函件、传真文书、电子邮件或信息化系统等形式,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五、注销注册

已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销其资格时,应当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按照申请途径根据要求递交相应的注销申请材料。海关总署食品局对符合注销要求的予以注销,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并予以公布。


六、文件下载

GACC办理注册流程图 .pdf

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pdf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的符合性声明.pdf

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及对照检查要点.pdf

进口肉与肉制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书.pdf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事项变更信息对照表.pdf

推荐延续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pdf

推荐延续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pdf

进口肉制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及对照检查要点.pdf

进口肉与肉制品境外生产企业延续注册申请书.pdf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销注册申请书.pdf

注销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pdf

自行申请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pdf

自行申请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延续注册符合性声明.pdf

自行申请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延续注册申请书.pdf

自行申请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书.pdf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23_compress_watermark_compres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