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glish

水生动物-境外准入程序

水生动物定义:指人工养殖或者天然水域捕捞的活的鱼类、软体类、甲壳类、水母类、棘皮类、头索类、两栖类动物,包括其繁殖用的精液、受精卵。具体品种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所列物种。

注册登记范围:境外养殖企业(水生动物的孵化、育苗、养殖企业)

包装企业(水生动物出境前短期集中、存放、分类、加工整理、包装企业)

用途:食用、观赏、种用养殖

企业注册前提条件:企业所在国与海关总署签订输华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企业准入的品种在国家准入品种的范围内。

                                   详见链接:已准入水生动物国家或地区及品种名单.xlsx (含食用、观赏、种用养殖)

食用水生动物生产企业要求:

食用水生动物的生产企业(包括养殖场、中转包装场)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由企业所在国渔业主管部门推荐,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获得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名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二)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企业所在国有关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安全卫生要求。

(三)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食用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自检自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养殖、捕捞、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符合双方相关卫生和可追溯要求。

食用水生动物产品要求:

(一)野生捕捞的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当在企业所在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人工养殖的,应当在企业所在国水域养殖。

(二)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养殖、收获、暂养、包装、运输期间未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

(三)企业所在国渔业主管部门应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开展有关动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和食源性微生物有效监测,监测结果应符合中方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食用水生动物产品包装、标签要求:

(一)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登记企业的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分开包装,不同种类的食用水生动物应独立包装。

(二)包装容器应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能够满足动物生存和福利需要。

(三)包装用材料、水或者冰及铺垫材料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不能含有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可能破坏水体生态环境的水生生物。

(四)外包装上应加贴中文标签,内容包括:食用水生动物品名和学名、捕捞海域(仅野生捕捞水生动物适用)、养殖场/中转包装场和出口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等信息,并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流程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推荐推荐材料包括:

(一)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官方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养殖、包装能力等;

(二)水生动物信息:养殖和包装的水生动物品种学名、用途等;

(三)监控信息:企业最近一次疫病、有毒有害物质的官方监控结果。

二、海关总署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通知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补正;审查合格的,海关总署可以派出专家组对申请注册登记企业进行抽查。对抽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对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推荐企业,结合水生动物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给予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定期公布、调整注册登记企业名单。

三、延期注册登记。

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3年。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6个月,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提出延期申请。海关总署可以派出专家组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进行抽查。

对回顾性审查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抽查符合要求的及未被抽查的其他申请延期的注册登记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3年。

      逾期未提出注册登记延期申请的,海关总署注销其注册登记。